深圳營改增后非正常戶移交常見問題分析
日期: 2022-01-24 08:13:56 閱讀數: 145
本文千百萬將為你詳解營改增后非正常戶移交情形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關公司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在線咨詢! 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屬于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外貿企業連續12個月內使用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二)外貿企業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12個月內達到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連續12個月內申報退稅額占該期間全部申報退稅額30%以上的; (三)生產企業連續12個月內有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四)生產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申報出口退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且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占該期間全部進項稅額30%以上的; 本條所稱“連續12個月內”,外貿企業自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當月開始計算,生產企業自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當月開始計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貨納稅人的貨物,出口企業可聯系供貨納稅人,由供貨納稅人舉證其銷售的貨物真實、納稅正常的證明材料,經供貨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蓋章認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稅務總局的函調管理辦法回函后,稅務機關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在此之前,沒有提供舉證材料或舉證材料沒有被供貨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蓋章認可并回函的,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千百萬一站式服務完成公司注冊、商標注冊及財稅問題,是您值得信賴的工商服務平臺!詳情請關注www.hkqbw.com。服務熱線13560791188/0755-83669788,500專業顧問為您一對一服務,期待您的到來!想知注冊深圳公司代理電話道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嗎?進站詳詢吧!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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